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应收款保理融资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及现金流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时,关联董事按规定进行了回避。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贝政新、杨俊、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