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环能: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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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月 2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
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履行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
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或者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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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前两日。
   如有本章第七条第(二)、
              (三)、
                 (四)、
                    (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
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所有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比例的重大投资
方案及相应比例的重要资产的转让;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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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的议案;
   (十八)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并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决定除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全体董事参加,非董事会成员列席
会议按公司章程办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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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未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委托书最迟于会
议召开前提交董事会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提交
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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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其中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
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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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所议事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
关联董事必须回避,回避董事不参与表决,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根据会
议审议事项的需要,经董事长同意后,邀请专家和公司内部人员列席会议并提出建议或
说明情况。列席董事会的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
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
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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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指定的决议执行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应确保决议事项准
确、完整在得以贯彻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建
议董事长或董事会采取有关措施,促使董事会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如对本议事规则有任何修改,
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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