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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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意见
致: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接受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意见,君泽君律师审查了公司以下资料,包括:
        (http://www.sse.com.cn/)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se.com.cn/)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均真实、完整、准确,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见证意见出
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
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见证意见承担责
任。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和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视
频见证,并据此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将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3 楼会议室由董事长余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 日 9:15-9:25,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数为
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4 人,代表股
份 555,676,1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412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股东大会。
  君泽君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情 况:同 意 2,696,722,377 股,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权 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其中,本项议案中小
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822,286,14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1,745,1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7%;弃权 18,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同 意 2,696,722,377 股,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本项议案中小
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822,286,14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1,762,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 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同 意 2,696,722,377 股,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本项议案中小
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822,286,14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1,762,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 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同 意 2,696,722,377 股,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本项议案中小
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822,286,14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1,762,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 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同 意 2,696,722,377 股,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其中,本项议案中小
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822,286,14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1,762,80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弃权 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
制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2,694,232,02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2,694,232,023,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2,694,232,02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 2,694,228,02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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