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23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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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4-016
转债代码:118031          转债简称:天 23 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 23 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 年 2 月 8 日(星期四)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原付息日 2024 年 2 月 13 日为休息日,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7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86,475.10 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9 年 2 月 12 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33 号文同意,公司 886,475.1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
称 “天 23 转债”,债券代码“118031。
  根据有关规定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天 23 转
债”自 2023 年 8 月 17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间为 2023 年 8 月 17 日
至 2029 年 2 月 12 日。“天 23 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9.69 元/股,最新转股
价格为 69.05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的期限与方式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天 23 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
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详情如下: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
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天 23 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2 月 12 日。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0%
(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天 23 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
(含税)
   。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 年 2 月 8 日(星期四)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2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 23 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 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 年 34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 2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
  (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保荐代表人: 王哲、岳阳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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