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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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4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代表股份 2,016,927,2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582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4 年 1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 524,901,1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2193%。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442,698,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54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8%。
  表决结果:何春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张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张传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罗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778,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3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
  表决结果:王宗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2,93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09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790,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46%。
  表决结果:赵妮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830,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3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681,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2%。
  表决结果:倪受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84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4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700,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
  表决结果:刘劲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84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4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700,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4%。
  表决结果:阮数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445,984,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9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835,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
  表决结果:戈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442,77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03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62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7%。
  表决结果:王洪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638,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5%;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87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1,638,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5%;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870,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 18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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