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会议、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
信息、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
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
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二)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款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
生后一日内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
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过 1,000 万元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职或发生变动;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环境信息事项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其他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
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控股子公司可
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
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 财务顾
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为绝密、机密或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特别严重的影响;绝密级信息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属于绝密级的信息,
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范
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机密”是较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严重的影响;机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确定。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秘密”是一般的重大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的影响;秘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确定。属
于秘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确有必要接触该信息的
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应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
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
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
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
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
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
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
内。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
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
不得推诿。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
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