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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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贝隆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
展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主动或者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保密条款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
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
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单位、部门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部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部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制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并依照规则要求,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
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分、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分、子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填报人签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
知情人姓                                                               字
        码        时间       地点      息方式       容        段      间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附件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地   知悉内幕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序号     知情人姓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码    息时间       点            式      容     处阶段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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