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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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担保对象为非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如担保
事项属于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的,则不属于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范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为准。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
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
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
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
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与公司提
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或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
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
印章使用登记。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
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
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
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派财务部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发
生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
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
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
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
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
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
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
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
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适当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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