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得医疗: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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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
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迈得医疗工业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
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
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1 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
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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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的交易,下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
开。公司董事长、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决
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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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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