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 145-2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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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 145-20 号
致: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
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禾食品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
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交所问询,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
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事项亦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报告期内主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检查的情况和结果进行核查并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情况。
https://scjgj.jiangsu.gov.cn/col/col78970/index.html?uid=310641&pageNum=3 ), 苏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食 品 监 管 公 告 ( 网 站 :
https://scjgj.suzhou.gov.cn/szqts/spjg/nav_list_2.shtml)
食品抽检不合格报道。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检查、抽查情况如下表
所示:
序 抽检
检查单位 抽样单位 抽样时间 抽检产品 抽检类别
号 结果
序 抽检
检查单位 抽样单位 抽样时间 抽检产品 抽检类别
号 结果
苏州市市场监 苏州市产品质 乳粉、固体饮料、
督管理局 量监督检察院 植脂末
苏州市市场监 苏州市产品质
督管理局 量监督检察院
苏州市市场监 安徽中青检验 评价性抽
督管理局 检测有限公司 检
苏州市吴江区 奶茶固体饮料、晶
苏州市吴江区
检验检测中心
局 体饮料
江苏省产品质
江苏省市场监 食用油、油脂及其
督管理局 制品
究院
苏州市吴江区 芝士风味奶盖(奶
江苏佳信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
局 体饮料)
根据上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接受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检查、抽查
结果均为合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曾发生一起奶茶店委托公司分装的红碎茶产品被抽检
不合格的情形,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二、(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桥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