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或“公司”)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 号),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52,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8,4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将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作出的
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
公告。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
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
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股东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丝清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
名:武汉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
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
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
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
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
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
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但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
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8,450,000 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因 2024 年 2 月 9 日为非交
易日且叠加春节假期因素,故顺延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武汉佑辉科技有限
               公司
         赣州丝清源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
               公司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
           限合伙)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
               伙)
          合计           48,450,000      69.2143%   48,450,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8,450,0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四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
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
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海通证券对四方光电
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四方光电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