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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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和材料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
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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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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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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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转让条件。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五条    董监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第二十六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章规定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
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章规定规定,或者违反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上交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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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取书面警示、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违
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
             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上交所从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上交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
规则,将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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