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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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和材料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
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还应
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收付及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
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
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
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须通过
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
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上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但本办
法中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方能适用的条款,自公司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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