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环保: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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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信
息披露工作评价》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按照本办法的精
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事业部及子企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认同度,
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
本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促进公司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以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须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须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须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须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绿色低碳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从节能、降耗、增效
多角度考虑,降低沟通成本,践行绿色低碳理念。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八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和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理念,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并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须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须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须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须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须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和路演、公司网站、邮箱、“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等。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建立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建议等诉求的渠道,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须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须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须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大会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须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须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须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总经理协助董事长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门
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具体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建立投资者名
册;
  (八)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投诉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十)编制面向资本市场的公司路演材料。
   (十一)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财经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十二)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
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
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等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事业
部、子企业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有权列席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企业经
营分析会、总结会、产品发布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向各部门、事业部、子企业收集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事业部、子企业收集信息时,各
部门、事业部、子企业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各部门、事业部、子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由
该部门、事业部、子企业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为推动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企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形成有效支撑,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公司鼓励核心专家、骨干人才队
伍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须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须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10 年。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
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发布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首创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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