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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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0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大楼 405 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87,212,465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8,538,8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1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
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855,32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9.4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683,51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5.356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50,28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15,2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35,05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509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457,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68,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5%;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457,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68,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5%;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457,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68,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95%;反对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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