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 兰花科创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23                证券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2024-002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2/7       -        2024/2/8        2024/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2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85,12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13,840,000 元,占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61.9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2/7    -       2024/2/8     2024/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5 元;持股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7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7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356-2189656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兰花科创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