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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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独立董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本工作细则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章 审议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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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公司需要及时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召集人召集会议,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会议
并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及附件;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等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
第十一条 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持反对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证券
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公司依法
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开之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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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三)审议议案;(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五)独立董
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独立董事会议,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
作会议记录并签名。董事会秘书因故未参加专门会议的,由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
董事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
表决票、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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