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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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09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
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 日 11: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
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方案》。
该项议案以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二
级市场表现、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旨在激励员工努力奋斗、创新业务、创造价值,激发员工
发扬领航员精神,在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过程中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
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和
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
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
  (2)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80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
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50%。具体回
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数量的下限为 700
万股,上限为 1,400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 719,922,983 股比例的区间
为 1%至 2%,上限未超出下限的一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缩股、配股、现金分
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按预计回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以及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 7.80 元/股,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的区间为人民币 5,460 万元至人民币
准。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最长期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a、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b、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
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a、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b、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b、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
数量、方式等;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
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
案;
  (7)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如
需要);
  (8)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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