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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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公司于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48.58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51 元/股。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对象授予预留36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53元/股。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激励条件,同时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
件,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同意公司将前述原因确认的共计9,815,763份股票期权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
中因离职,及首次授予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而确认的共计9,815,763份股票期
权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6月10日办理完成。
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
胡保军等 2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另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涛等 3 人因个
人原因放弃行权,同时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原因确认的首次
授予共计 4,814,188 份股票期权注销,确认的预留授予共计 757,300 份股票期权
注销,合计注销 5,571,488 份股票期权;结合行权条件中个人层面及公司层面考
核要求,具有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资格的共计 283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21.8439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51 元/
股,具有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的共计 9 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5.27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53 元/股。实
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
中因离职,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未
达标而确认的共计5,571,488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6月6日办理完成。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实施完
毕,根据草案相关规定,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由 17.51
元/股调整为 17.48 元/股,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行权价格由 15.53
元/股调整为 15.50 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
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
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象授予1,27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53元/股。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条件部分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原因确认
的共计 300.01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结合行权条件中个人层面及公司层面
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具有行权资格的共计 33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338.98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53 元/股。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条件部分未达标而确认的共计 3,000,150 份股票期权
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办理完成。
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鉴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实施完
毕,根据草案相关规定,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5.53 元/股调整
为 15.50 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
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完成了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共向 1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7.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 元/股。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完成了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
工作,共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32 元/股。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
期行权条件部分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原因确认的首次授予共计
计注销 4,825,920 份股票期权;结合行权条件中个人层面及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具有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的共计 15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11.668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1 元/股,具有预留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的共计 2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58.59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1.32 元/股。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2022 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离职、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部分未达标
而确认的共计 4,825,920 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办理完成。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实施完
毕,根据草案相关规定,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由
格由 11.32 元/股调整为 11.29 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关
于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按照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
税)。该利润分配方案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将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
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行权价格由 17.51 元/股调整为 17.48 元/股,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行权价格由 15.53 元/股调整为 15.50 元/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由 15.53 元/股调整为 15.50 元/股;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行权价格由 11 元/股调整为 10.97 元/股,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行权价格由 11.32 元/股调整为 11.2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
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行权价格由 15.53 元/股调整为 15.50 元/
股;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5.53 元/股调整为 15.50 元/股;将
股,将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行权价格由 11.32 元/股调整为
   五、律师出具的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方案履行了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59-7号);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027-4号);《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
证字[2022]AN077-6号)。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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