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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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
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极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
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信息,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人选;
  (五)提名独立董事前,需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
  (六)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
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不包括开会当日),在紧急或存在
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
况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通
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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