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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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6 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4)。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域旅游 PPP 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但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
到 2022 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
收入、利润各 3,541.84 万元。
                  “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 2019 年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 东林 G1”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
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以及“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予以更正。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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