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 厦门钨业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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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现就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调
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指定的实际控制企业”明确为“福建省冶金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400,000.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352,725.00 万元”(以下统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预案综合考虑了本次调整、行业发
展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案(二次修订稿)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本次调整实际情况,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
用计划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的运用
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回报分析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相关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上述调整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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