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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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0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并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
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PTA
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 2024 年聚酯纤
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 2024 年度《产
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
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80,300 万元;向海南逸盛
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22,000 万元;向逸盛新
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1,50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
签订 2024 年度《原油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1,200,000 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
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
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
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
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
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4 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产品购销协议》,向其采购动力及能源品、
辅助材料,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动力及能源品金额不超过 49,000 万元,采
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 1,2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
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浙江恒逸锦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 2024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分别不超过 33,000
万元、25,000 万元;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及包装物,预计 2024 年聚酯产品
采购金额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 3,5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
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
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
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
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
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4 年度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青峙码头”)签署《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向其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预计采购金
额不超过 6,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
签订 2024 年度《租赁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租
赁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 3,9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吴中先生同时担任青峙码头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暻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
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
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
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 2024 年度《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
子公司销售 PX 和 PIA,其中:PX 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 180,000 万元,PIA 销售
金额预计不超过 54,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 2024 年度《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
子公司销售 PI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 28,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 2024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煤炭等动力及能源品和苯产
品,其中: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 160,000 万元,苯产品销售预计金
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 2024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
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
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 2024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
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销售能源品、辅助材料、
包装物和设备,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 35,000 万元,辅助材料销售
金额预计不超过 4,500 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 3,500 万元,设备销售
金额预计不超过 3,5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 2024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
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
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
保”)签订 2024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4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向恒骐环保销售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 3,000 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
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
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
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
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
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
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
恒鸣、杭州逸宸签订《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
上述关联公司提供 2024 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
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 550 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
过 1,200 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 12,000 万元,向杭州逸宸
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 3,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提供
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 1,2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提供 2024 年度托管费、商标费服务,
其中:托管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 180 万元,商标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
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
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
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
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
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
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
  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 972,490,068 股,持股比例 3.54%,且委派董事参与日
常经营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其中: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
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17,000 万美元,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超过 17,000 万美元,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17,000
万美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浙江
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且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
司、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
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8)。
互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
金,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根据公司 2024 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
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公
司业务不断拓展,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
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 4,930,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3.74%。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上述担保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确定 2024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
告》(编号:2024-009)。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有效管控进出口业务衍生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面临的汇率或利率风险,结合
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开展 2024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根据公司 2024 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以及谨
慎预测原则,预计 2024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 10 亿美元
(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 2024 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编号:2024-010)。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 2024 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 2024 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
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风险管控和套期保值的综合权衡,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
与市场的综合效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授权期限自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随着公司的
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上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 2024 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编号:2024-011)。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
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 100,000 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为
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
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本次借款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
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及
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期限为 1 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根据实际情况,
公司计划担保 1 年,金额为 95,000 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恒逸贸
易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提供担保,其他股东逸
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荣盛石化持有
逸盛投资 70%股权。但是荣盛对其它事项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未对该事项提供对
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海南逸盛为国内大型 PTA、瓶片生产企业之一,生产装置先进,具有明显的
成本优势、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及区位、政策优势。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
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
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海南逸盛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及摘要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
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通过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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