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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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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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
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
议;
  (三)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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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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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本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
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
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
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
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该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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