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31 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信达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信
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前款规定的网站和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将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
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
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或本办法未尽事宜,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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