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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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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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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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以及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
齐备。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公 司 将 在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登载《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
隆昌路 619 号城市概念 11 号楼 1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
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 13 名,其
中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 12 名,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84,287,032 票,占公司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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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数量的 12.8404 %,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1 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仅有股东季昕华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者,在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时,特
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一项,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会议投票
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
务商汇总提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占有效表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 决权比例 反对票 弃权票
(%)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补选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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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
议案
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
议案
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内容 占有效
同意票 表决权比 反对票 弃权票
例(%)
关于补选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
案
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
案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特别决议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优先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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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