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
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
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要求,公司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
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展;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发放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除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考虑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
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发放股票股利。
(四)差异化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和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
见,制定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
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
董事会拟订变动方案,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定执行。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