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
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的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理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
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