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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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会畅通讯/公司      指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计划               案)(更正后)》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更正后)》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首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
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    指
                 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法律意见》       指   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30064-00005 号
致: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会畅通讯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会畅通讯的委托担任
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就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文件。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
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
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会畅通讯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激励计划的制
定及实施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三)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五)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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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8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决定将上述合计2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2万股
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20名授予对象(其中6名授予对象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终止暨回购
注销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已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已取得现阶
段相应的批准。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及按照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的回购股份注销登记,发布减资
公告,以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资、《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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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综合考虑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标以及2023年度业绩预计情
况,同时结合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环境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效果,为更好地保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经董事会审慎论证,拟终止实施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之配套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相
关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董事会拟终止实施《激励计
划》,公司拟对《激励计划》的20名授予对象(其中6名授予对象因已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均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
调整。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960,000股,占本次终止暨回
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8%。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程序的规定,《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96万股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即8.70元/股)回购注销。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款共计人民
币8,352,000元,回购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在中登深圳分
公司的回购股份注销登记,发布减资公告,以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资、
                                  《公
司章程》变更登记等手续。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
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
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的回购股份注销登记,发布减资公告,以及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资、《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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