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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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 6 号院(旭阳科技大厦)东 1 号楼 8 层
东侧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
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名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说
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并说
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印刷设备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
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6,466,9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18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76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4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770,3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3468%。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
票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印刷设备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109,3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96 %; 反 对 768,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情况的统
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
获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邓   盛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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