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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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
少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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