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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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等职能,进一步完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神
马实业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了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
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
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审议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
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参会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五)会议议题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
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
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获得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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