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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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因为职务变动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职要求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
联络、会议组织、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和审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四)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作出工作
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履职情况,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
至少召开 4 次,每季度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公司审计部负责会议议题准备工作,会议召开前须提前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将经签字的决议材料交证券部,用于信息
披露事宜。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按照规定向
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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