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
查封、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及重
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证券部,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在发生重大事项时,
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
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
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
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
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
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
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
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