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
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
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
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
设置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部具体从事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资本运营等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至少每年参加一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
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惩戒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相关规
定,情节严重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一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将解聘其职务。
因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公司解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 3 年内,公司不得为其报名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