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浙
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绍兴瑞
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行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 5 亿
元的事项属于商业银行正常授信业务。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
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
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签署日期: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陈进 贾玉革
黄志刚 黄卓
蒋岳祥 鲁瑛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