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 之江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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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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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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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由召集人签
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
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应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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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
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
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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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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