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中国 重庆
? 会议召开形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8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 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 20 号院 A 座房天下大厦 3 层董办会
议室
?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参会人员:2024 年 2 月 2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表
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到会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主持人介绍见证律师
三、选举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及监票
四、审议有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五、股东审议、提问,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答疑
六、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统计有效表决票、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日常经营管
理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营范围: 范围:
设计、制造、销售各类铅酸蓄电池 设计、制造、销售各类铅酸蓄电池及
及零部件、普通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普 零部件、普通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普通机
通机械产品及零部件;试生产电动自行 械产品及零部件;试生产电动自行车、电
车、电动旅游观光车、电动运输车、电 动旅游观光车、电动运输车、电动三轮车
动三轮车及零部件(仅供向有关部门办 及零部件(仅供向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
理许可审批,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 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
得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五金、交电、 动);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
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橡胶制品、 稀贵金属)、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
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 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百货、
危险品)、百货、建筑装饰材料(不含 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
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 杂品(不含烟花爆竹);金属结构件、蓄
竹);金属结构件、蓄电池回收;货物 电池回收;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
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
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 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营)。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责任。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权登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决程序。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3:00。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 中 小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比例限制。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
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 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但持
东提出,但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关于独立董
有权提出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事候选人的提案。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单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详 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
提名候选人,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选举产生。 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
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
名候选人,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外捐赠等事项;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置;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检查经理的工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会和证券交易
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托贷款等):投资涉及的金额(含承担 贷款等):投资涉及的金额(含承担的债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 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人
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20000 民币 1000 万元以上、20000 万元以下的对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 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
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 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
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 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时,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算。 (二)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单笔
(二)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单 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
笔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的金额占公司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30%以下,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30%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抵押资产
以下,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售、抵押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0%以上、30%以下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的需 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 报股东大会批准。以资产抵押对外提供担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 保的,适用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准。以资产抵押对外提供担保的,适用 (三)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
(三)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20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 以下的贷款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
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
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 贷款金额应累计计算。
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 (四)对外担保: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贷款金额应累计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 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10%的担保。
(四)对外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 10%的担保。 的 50%时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时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产 50%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计净资产 50%的担保,或虽超过公司最 报股东大会批准。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但绝对金额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未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
审议;超过上述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 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
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对董事会权限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用于监事。董事。 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三)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见;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免的建议;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予以纠正;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股东大会;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员提起诉讼;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费用由公司承担。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定进行编制。
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完成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及引用条款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章程修改议案已经 2024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在工商管理等部门备案变更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行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3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万里股份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运作,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3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万里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3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万里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公司股东及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3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万里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六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3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万里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