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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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进度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乐军   曹传德    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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