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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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
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期货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
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
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
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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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
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
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六)跟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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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八条 “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三)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
  (四)编制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
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五)编制并分析期货套期保值效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六)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八)准确登记核算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第九条 “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领导小组和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
  (二)对套保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
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监督公司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控核查期货头寸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对风险度高的持仓
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邻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选取平
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申请,降低风
险事件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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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中心、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执行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
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中心执
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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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
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及时报送成交明细、结算
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和财务中心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
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
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
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及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
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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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
期货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套期保值风控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
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套期保值执行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
告: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
  (二)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三)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时。同时,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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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
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
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
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
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
处理。
  第三十五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公司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
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
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
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中心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
计核算台账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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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
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
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
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
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
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处分、经济处罚,并
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
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
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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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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