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案》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将控股股东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金泰
提供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通过了董事会专门会
议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国华金泰经营及业务
发展的需要。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需公司和国华金泰
提供担保,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的原则,符合公
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金泰提供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会 苏 坤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