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南京晶升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晶升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晶
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47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9.152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6,303,919.39 元,上述资金已全
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0Z001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核查意见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
序号 项目名称 投入总额 实施主体
划投入额
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试厂区建
设项目
合计 47,620.39 47,620.39 -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的议案》,同意将“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试厂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华康路和星座路交界处(华康路 118 号)”变更为“江
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片区恒广路以南、兴德路以东”;实施方式由“购
置土地和厂房”变更为“购买土地并自建厂房”,并基于该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计划将该项目预定建设完成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持续推进相关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时根据当地
政府对区域内土地资源产业化配置的长远规划,公司认为实施地点的调整有利于
募投项目有效开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公司结合实际生产
经营与研发需要,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试厂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片区 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片
实施地点
恒广路以南、兴德路以东 区平港路以南、三江河西路以西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针对“半导体晶体生长设备总装测试厂区建设项目”变更项目实施
地点是基于该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核查意见
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相关事宜。
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有利于满足募投项
目实际开展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相关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建
设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黎 范哲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