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龙迅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或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
向符合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6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0 元/
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3.07 万股。
独立董事:吴文彬、杨明武、李晓玲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