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科技: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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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已对该笔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443亿元,目前已重新启动评估程
序来判断该笔款项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对公司2023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
务所年度审计确认为准;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并依据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赣03民初1号】,因公司与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
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
震、李俊华合同纠纷,公司向萍乡中院提起了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五:龙震
   被告六:李俊华
   (二)诉讼请求
费45,746,629.26元;以490,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照6.045%的年利
率计至2023年4月23日止资金占用费29,699,958.17元;以488,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
年4月24日起按照6.045%的年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3年12月31日暂计为
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起 按 照 日 万 分 之 二 的 标 准 计 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 止 , 违 约 金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3年12月31日暂计为24,625,440元);
带清偿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投资协议》并后续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投资协议”),原告依约向被
告一支付第一期投资款550,000,000元。2022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
告三、被告五签订了《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以
下称“解除协议”),约定了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投资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还
款计划,另外还约定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因本协议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23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
告五签订了《<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称“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解除协议约定的被告一、被告二
的第二期、第三期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
五对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被告一、被告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被
告一、被告二违反了解除协议以及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付款义务。
告二依照解除协议对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1月13日,
被告六以其持有被告四70%的股权为被告一、被告二依照解除协议对原告所负担的全
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2023年4月24日,被告五、被告
六分别以其持有被告一49%、51%的股权为被告一、被告二依照解除协议及解除协议
之补充协议对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由被告一、被告二于2023年10月15日前促成原告与第三方债权收购主体签订《债权收
购协议》,并于《债权收购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债权收购款 不低于
除原告与除被告六之外其他被告之间的《债务重组协议》,要求各被告按照原协议及
合同履行各自的债务。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被告二仍有488,600,000元的投资款本金、资金占用
费若干、违约金若干未按约支付予原告,且被告一、被告二的各个担保人也并未按约
履行担保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有18起,涉案金额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13起,涉案金额4,351.95万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已对该笔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
提信用减值损失2.443亿元,目前已重新启动评估程序来判断该笔款项的预计可收回
金额,对公司2023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为准;对公司期
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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