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 通化东宝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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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十日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提前
五天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
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如委托人在委托书
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仅能接受不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
工通过其他民主方式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
监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
能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监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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