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 理 水平 ,强 化公 司董 事 会决 策功 能, 规范 公 司董 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
以上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成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
第 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
业人士。
本细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 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
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当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 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
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 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
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 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
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运作指引的规定。
第 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 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 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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