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持续督导文件 现场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成都豪能
(证监许可〔2022〕2636 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核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能股份”、“公司”)公开发行
了 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7,541,698.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20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李莎、贾音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 年 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李莎
(五)现场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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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检查方法
料以及信批文件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
文件,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
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内控
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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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信
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查看了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核查了本持续督导期间
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使用明细台账、大额资金支付银行回单等相关支持性文
件,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其他相关信批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
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的三会文件、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公告文件等,并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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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公司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有关行业研究报告,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重大业
务合同和 2023 年财务数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
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业务运转正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行。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
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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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