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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及修订,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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