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斌先生、贺晓蓉女士、周继强先生和王訢女士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会秘书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曹春先生担任公司
总经理,聘任邓峰先生、丁晓斌先生、贺晓蓉女士和周继强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訢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聘任邓峰
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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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