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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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18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1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01 月 29 日上午即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01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2,534,3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0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2,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7.95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4,3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4,3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4,3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514,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7%;
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511%;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4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514,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7%;
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511%;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4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514,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7%;
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511%;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4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范雨婷律师、崔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昌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协昌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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